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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26 点击量: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3197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31117




内江师范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国际学生守则

第一条 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

第二条 尊重中国人民的生活习惯。

第三条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尊重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维护和增进各国同学之间的友谊和团结。

第六条 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七条 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第八条 禁止在中国进行传教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宣传品。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申请奖学金;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参加校内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详见《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5.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6.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7.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8.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五条 在华学习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散布、不做有损于中国人民利益和两国人民友好的言论和行为。言行有损来华国际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考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在学校指定地点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但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或公共道德规范的言行。严禁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如有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如遇有国际学生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经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可酌情给假。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例如:开学、毕业典礼,文体活动等。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组织任何有中国师生参加的课外活动,需事先报告国际教育学院,经批准方能举行,必要时国际教育学院可予以协助。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团体,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离开内江,须在离校前将事由、离返校时间、目的地、途经地等报告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二级学院,并按时返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须及时通知校方。如有违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华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华学习期间不得参与赌博。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华学习期间不得偷窃、诈骗和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如有违反,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华学习期间不得行贿、受贿等行为。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华学习期间不得酗酒、肇事、预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提供伪证或凶器;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如有违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如有违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暴恐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暴恐信息。如有违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如有违反,造成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校园内进行烧烤。如有违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安全使用留学生公寓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公寓干净整洁。如有违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到江、河、湖泊等非正规游泳场游泳,不到自然条件险恶的地方游玩。如有违反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党委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2091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31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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