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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金沙申请大厅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27 点击量:

9159金沙申请大厅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9159金沙申请大厅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9159金沙申请大厅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研究具体落实的措施办法。

2.研究决定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年度计划,就全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按照学校党委部署作出安排。

3.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好用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切实担负起教师引进、职称评聘、课程建设、教材使用、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3.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5.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名学院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等建议任免人选事项,形成意见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其中每月第一次党委会一般安排在第一周,主要总结上一月工作,部署当月工作。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办公室主任或专职组织员作为记录人员列席会议。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有关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沟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应坚持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一般末位表态。重大问题需要表决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重要问题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人应如实记录学院党委会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党委委员的发言内容和表决意见要清晰明确。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由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并明确办结期限,工作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成员(含记录人员和列席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会议决策的顺利落实。

(一)督查机制

1.成立督查小组。根据决策的实际情况,由学院纪委牵头,会同学院相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

2.制定督查计划。包括督查内容、督查依据、时间安排、承办人等。报经党委会议审定后实施。

3.制定督查方案。按照督查计划制定督查方案,包括督查主题、目的、重点、方法、人员组织、时间安排和反馈等。方案报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实施督查方案。根据督查计划、督查方案的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采取点面结合、上下结合、明察与暗访结合、督查与调研结合等方式,跟踪了解决策落实情况。

5.反馈。督查结束后,及时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形成督查报告,向学院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

(二)评估机制

1.成立评估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院外专家学者等组成。

2.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对决策本身的科学性进行评估,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决策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方案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评估方式。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就决策落实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4.评估报告。采取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判分析,作出综合评定,形成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主体、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和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执行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成因分析、对策建议等。

(三)反馈机制。

承担决策贯彻落实任务的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学院报告有关落实进展情况。督查和评估小组应在督查、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党委会议审议。

督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作为决策是否延续、调整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办负责党会议的会务工作,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人工智能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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