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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金沙申请大厅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27 点击量:

9159金沙申请大厅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特制定人工智能学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制定、立德树人、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人才培养质量、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组织工作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工作中应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包括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应由学院党组织工作会议审核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组织工作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点审议决策的价值导向、政策依据、执行标准和群众影响等实质要素。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支持学院党组织和书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范围

   第八条  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党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研究制定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总结、规章制度等。

   第十条 研究立德树人、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意识形态工作、就业创业等重要事项。

第十  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岗位设置、教师岗位聘任、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十 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开放办学、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  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分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等事项。

   第十  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以及教职工职称职级评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  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贫困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  研究决定本单位行政管理、安全稳定、继续教育与培训、对外合作、国际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  研究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形式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议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和会议内容,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十  学院建立经常性沟通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两周至少定期沟通一次。重要议题要在会前提前沟通,遇重大或急办事项随时沟通。

二十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其他参会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  会议根据议题和相关内容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二十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请假。主持人应在会前听取不能到会成员的意见,会后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等应该回避的事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  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四、议事程序

第二十  凡拟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成员之间要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应先由学院党组织工作会议研究的,按规定先行召开学院党组织工作会议研究。学院党组织工作会议形成意见后,党组织书记要及时与院长及相关班子成员进行充分沟通,需要对议题内容及有关工作进行调整修订完善的,按照学院党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后,方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  研究讨论时,由提出议题者作简要说明,参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经过充分酝酿讨论,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主持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  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勉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协商后再议。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做出决定的,可采取投票方式,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可视情况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未到会成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成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  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分管)本单位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师生公开。

   三十  特殊情况下,对于来不及提交会议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视具体情况,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解决,或由书记或院长主持解决,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  会议决定一经形成,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联系(分管)本单位学校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负责人、承办人及做好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负责人要及时将组织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  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如遇政策调整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进行研究讨论。

     

   第三十  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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